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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职能。具体工作由食品安全协调监察科负责。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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