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哮喘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沧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哮喘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特通告如下: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全县打击制售假哮喘药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

二、各制售假哮喘药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交待问题,上缴制假工具和假药。对于主动交待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对于顶风作案继续制售假哮喘药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售假哮喘药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举报并查实的给予奖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5200701;县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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